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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材料译本: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中国的《刑法》、《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劳动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公民的相应条文。
中国政府实行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是: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在中国,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这就是说,宗教信仰的选择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强制;信仰宗教的公民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是完全平等的,享有法律规定的同等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的同等义务。
——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按照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活动,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中国政府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各宗教一律平等。中国没有占特殊地位的宗教,政府对各种宗教一视同仁,在各宗教之间倡导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在中国,宗教与政权相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国家政权不利用宗教为自身服务,宗教也不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和教育。
——各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中国的宗教事业由中国各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来办,中国的宗教事务和宗教团体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中国宗教团体愿意同世界各国的宗教组织进行友好交往,增进彼此间的了解和友谊。当然,这种交往必须建立在完全平等、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
中国政府致力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各项事业的进步,同时也注意提高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物质、文化和生活水平。中国政府高度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注意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
在西藏,多数藏族群众信奉藏传佛教。西藏现有 1,700 多处佛教活动场所,住寺僧人 4.6万多人;信教者家中几乎都设有小经堂或佛龛,每年到拉萨朝佛敬香的信教群众达百万人以
上。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中央政府对西藏专项拨款 2 亿多元人民币,用于维护著名的布达拉宫、大昭寺、札什伦布寺、桑耶寺等寺庙;还专门拨款,支持佛教界整理出版了藏文《大藏经》等典籍,并在北京和拉萨分别开办了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和西藏佛学院。1995 年,中国严格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经过金瓶掣签,报国务院批准,完成了十世班禅转世灵童寻访、认定以及第十一世班禅的册立和坐床。
在新疆和宁夏,政府有关部门为穆斯林的朝觐提供了各种服务。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中国赴麦加朝觐的穆斯林有 4 万多人。新疆现有清真寺 2.3 万多座,宗教教职人员 2.9 万人,满足了穆斯林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新疆伊斯兰教协会还创办了经学院,出版了维吾尔文的《古兰经》。对于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和丧葬仪式,中国政府也十分尊重,制定了生产清真食品的法规,开辟了穆斯林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