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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撰写的方式,是针对名称为"Agreement"或"Contract"类型的文件做阅读方法的说明,其原因即在于此类文件的合约架构复杂而内容完整,读者若能掌握阅读此类合约的要领,阅读其它类型的英文合约时自然就能够畅行无阻了。 贰 英文合约的特色
这一节所要谈的英文合约的特色,其实也就是阅读英文合约的困难之处。首先,英文合约和中文合约比较起来,总是显得又臭又长,让人一开始就产生抗拒的心理,也不知道从何着手。其次,不但整份合约的篇幅可观,里面每个句子也经常拖了好几行,甚至几页都很有可能。最后,也是最令人头痛的,是有一大堆「古早时候」的制式用语,长久法学传统累积的结果,虽然或许可以显现其庄严慎重,却是阅读或使用合约者的痛苦来源。
以下就针对这些英文合约这几点特色分别说明,作一些心理准备工作,并且尝试提供几个可能有所帮助的建议。
一、又臭又长的英文合约
印象里的英文合约,总是密密麻麻的字母,铺满了一页又一页,最后订成厚厚的一大本,让人看了就倒胃口,怨叹英文合约为什么一定要这么长呢?老一辈的人这时候就会说,外国人总是不比中国人,中国人最讲「诚信」了,做生意拍拍胸脯一句话就包在我身上,签约、盖章做什么?
这个说法在今天还成不成立,或者古代到底是不是真的这样,由于作者并无纵横古今中外的生活经验,不敢表示任何意见。我们要说明的,是英文合约的规模老是看起来比中文合约庞大,可能有其法学历史上的原因,那就是英美法系的本质:「不成文法」。
英美法学基本上架构在自古以来发生的一个个案例,所谓的 "case law"就是指这种背景,与我们所熟悉大陆法系的"statutory law",法律成文化的传统很不一样。虽然现在采取英美法系的国家,也已经进行许多法律的成文化工作,但是规模仍然不及大陆法系国家,并且许多成文化法规也仅限于宣示或参考的性质(例如美国American Law Institution所编撰的Restatement,虽然越来越常被法官引用,但是却没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英美社会里人与人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既然比较欠缺这些成文的法规作为依据,自然就比较需要运用所谓的「私法自治原则」,把可能产生疑义的问题一股脑全部写进私人合约里面了,以免因一时「偷懒」少写了一两个字,造成无穷无尽的后患。
针对英文合约篇幅冗长的特色,作者要说明以下几个概念,希望能够稍微减轻你的负担与痛苦:
1.妥善利用条款标题:如果合约里的每个条款前面都有加上标题,阅读的负担可说减少了一大半。尤其你手中拿着这本书,可以利用第壹编之肆「英文合约的结构」先把合约支解成四大部份,其中主文的部份又可以再依照第贰编的内容作更细的分类。把一件大工程分割成好几个小部份,从人类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应该容易接受得多。万一合约撰写人没有加标题,也建议读者尽量尝试自己作注记,应该对合约的掌握与理解有很大的帮助。
2.一个条款只规范一项权利义务关系:合约的最小单位是「条款」(clause)。英文合约使用的单位可能有 "article"、"section"、"paragraph",甚至还可以分"sub-section"、"sub-paragraph"等等。但是基本上一个段落应该就是一个"clause",严谨的合约撰写人应该遵守「一个clause只规范一项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所以如果能够找到每个clause要规范的这一个法律关系,标示出来,也对阅读合约大有帮助。
3.定义条款与附件的处理:规模庞大的合约里,定义条款与附件很可能占去可观的篇幅,但是在首次阅读合约的时候,这两部份可能都是可以暂时被忽略的。详细的处理办法,请参阅第贰编之伍「定义条款」、拾陆「合约的附件」以及第参编之拾柒「将本文及附件分开处理」等合约阅读技巧。
二、永远等不到的句点
「子句」是中学英文文法教材里的一大重点,也是英文作为一种语文比较特殊的地方,中文里面似乎没有真正可以相比拟的概念。英文合约里就大量地展现了英文的这个特色,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可以用一连串的子句,让一个句子长得让人受不了,让人一边阅读那没完没了的句子,一边不禁咒骂那小小的句点为何还不出现在眼前。
这时候除了像高中时代一样,细心分析各个子句间的关系,寻找条款的规范要点究竟何在以外,大概也没有什么其它的法宝了。但是要告诉读者的是,这种子句堆砌的合约撰写方式,事实上早就已经过时了,合约是拿来实际运用的,而非用来吓人或卖弄的,律师站在服务的角度,写出手的东西应该以客户与对造能够了解为基础,才能进一步进行谈判的工作。因此如果你的确因为文字结构的复杂而造成理解上的困扰,大可以直接请教撰写合约的人,甚至大方地要求他做适当的修改。
三、奇奇怪怪的单字
最后要谈的这个部份,应该是很多初次接触英文合约的人感同身受的,那就是英文合约里老出现一些似曾相识,看起来不太难,但放在句子里面又不知道怎么解释的单字。例如 "whereas"、"hereby"、"thereto"、"in witness whereof",乖乖查完字典,常常还是不太懂。有时候把这些字拿掉,好象对整个条款也没有什么影响,但是有时候因为卡在这些单字上面,就抓不到合约条款的意思,或意思整个都不一样了。
英文合约里的这些传统用语,有些是为了避免重复,让文字精简一点,例如 "hereto"、"thereof"、"the same"等等,都属于这类的用语。因为它们的功用是在代替一些前面已经提过的概念,因此对权利义务关系来说很重要,不可以被忽略,本编下一节「英文合约的传统用语」就要说明如何正确地解读这些单字,找出它们所代表的意义。
另外一些传统用语,则是像中文里面的「文言文」一般,有很多没有意义的虚字,或者仅是合约里的「制式」用语,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重大的影响,例如中文合约的最后一句话通常会说「恐口说无凭,特立此约为证」,这句话不写进合约里,也不会有什么关系。而英文合约的最后则通常出现 "IN WITNESS WHEREOF, ……"的字样,来表示类似的意思。本书将于介绍各种条款时,于适当的地方一并整理这些用语,增加读者对他们的认识。
事实上,在以英文为主要语言的国家当中,律师们对于这些传统用语大多已经抱持负面的态度,不少人用 "archaic"(古老、过时、不适用)这种字眼来形容,表示应该用白话、一般人可以接受的字句来代替。不过这终究属于比较新的主张和趋势,目前几乎所有在台湾可以接触到的英文合约,都仍然掺杂有大量的这些传统用语,因此对它们作一定程度的了解,还是十分重要的。
参 英文合约的传统用语
英文合约里包含大量古老的制式用语,成为初次接触者的困难之一,已如前述。本节尝试在进入各种一般性主文条款的介绍之前,将最常出现的这些传统字眼依理解之难易程度分成两类做说明及举例,等于是一个准备工作,希望尽可能降低它们对读者阅读的阻碍,让读者的注意力能及早集中在合约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上,而不再被这些传统的语句所困扰,以免减缓认识英文合约的进度。
第一类: "here"+介系词
第一类以 "here"开头,后面再加上一个介系词的传统用字,在英文合约里经常可以看到,大概包括"hereunder"、"hereto"、"hereby"、"hereof"、"herein"等等这几个字。依照作者的看法,这是比较容易处理的一类,因为只要读者记住一个简单的原则:「"here"+介系词 = 介系词+"this agreement"」,就几乎可以解读所有的第一类用语了。以下来详细看看这个原则的运用情形。(注意:"hereinafter"在定义条款中用来表示「以下简称……」的意思,虽然也用"here"为前缀,但与这里所说的传统用语无关,详见第贰编之伍「定义条款」。
—— "hereunder" = "under this agreement"
"hereunder"用"under this agreement"代替后,就很清楚地可以了解是「在本合约内」、「依据本合约」的意思。常和这个字结合的概念有如下几个例子:
举例 解读后等于 中文翻译
obligations obligations under this 本合约内的
hereunder agreement 义务
rights granted rights granted under this 依本合约所
hereunder agreement 赋予的权利
payment due payment due under 依本合约应
hereunder this agreement 付的价款
notice required notice required to be 依本合约所
to be given given under this 应给予的通知
hereunder agreement
payment amount “due ”
“due ”是「债务到期」的意思,详见第贰编之柒「交易条件」
notice
详见第贰编之拾伍「杂项条款」中「通知条款」。
—— "hereto" = "to this agreement"
因为英文文法里对介系词 "to"有某些一定的用法(例如动词"attach"后面接受词时,就要用介系词"to"),所以这个字最常出现在英文合约里的状况,就是和「当事人」以及「附件」两个概念相结合:
举例: 解读后等于: 中文翻译:
both parties hereto both parties to this agreement 本合约之当事人双方
items specified in Attachment & I hereto items specified in Attachment I to this agreement 本合约之附件I所列之各项
& Attachment
详见第贰编之拾陆「合约的附件」。
—— "hereby" = "by this agreement"
"hereby"中文大概可以说是「在此」、「依此」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借着这个合约,要宣示某种具有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表示」,例如保证、同意、放弃权利等等。
举例: 解读后等于: 中文翻译:
The Company hereby covenants and warrants & that…… By this agreement the Company covenants and warrants that…… 公司在此保证……
Both parties hereby agree that…… By this agreement both parties agree that…… 双方当事人在此同意……
The Seller hereby waives & the right of…… By this agreement the Seller waives the right of…… 卖方在此放弃……的权利
& covenants and warrants
详见第贰编之捌「保证条款与承诺条款」。
& waive
详见第贰编之拾伍「杂项条款」中的「弃权解释限制条款」。
—— "hereof" = "of this agreement"; "herein" = "in this agreement"
"hereof"和"herein"与前面介绍过的"hereunder"、"hereto"以及"hereby"比较起来,可能的用法与场合较广泛,所连接的概念也比较没有固定性,同时在很多情况下"hereof"和"herein"相互代换使用,意思上并不会有很大的差别。由于"of"和"in"是比较普通易懂的介系词,只要读者继续掌握前面一贯的原则,应该不会有什么理解上的困难。
举例: 解读后等于: 中文翻译:
to file a suit in the court agreed to & herein to file a suit in the court agreed to in this agreement 向当事人于本合约中合意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to follow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 herein to follow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in this agreement 遵守本合约所规定的条件
to take effect on the date hereof to take effect on the date of this agreement 于本合约之日期生效
the headings of the sections hereof the headings of the sections of this agreement 本合约各条款之标题
& the court agreed to
详见第贰编之拾伍「杂项条款」中的「合意管辖」条款。
& terms and conditions
详见第贰编之柒「交易条件」。
第二类: "thereof, thereto……"与"the same"
以 "there"为前缀再加上介系词,例如"thereof"、"thereto"等用语,以及"the same"这一类的用语比较不容易处理,因为上面介绍的原则无法直接套用,而必须靠读者自己依照合约的上下文来判断。我们来看看下面两个例子:
例一: No change in or modification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valid unless the same is made in writing. (本约之修改需以书面为之,始生效力。)
例二: This Agreement is written in the English language. In case of any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English version and any translation thereof, the English text shall govern. (本约以英文订定,与其它语言之翻译版本解释上生差异者,以英文为主。)
读者从上下文应该可以推敲出来,例一里的"the same"指的是「合约的修改」,也就是前面的"change in or modification of this Agreement"这些字句,合约撰写人为了避免文句重复造成阅读负担与篇幅冗长,于是就简单用"the same"两个字来代替。(换句话说,如果不用"the same"的方法,整句话应该是:"No change in or modification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valid unless the change in or modification of this Agreement is made in writing.")
至于例二里的"thereof",也可以从上下文看出来是代替 "of the English version" 这几个字。这和第一类的"hereof"其实有类似的解读方法,但是"hereof"的"here"通常都可以用"this agreement"来代替,但是 "thereof" 的 "there" 要用什么代替,就没有一定的规则了,在例二"there"代替的是"the English version",在别的地方却又代替其它的概念,这就是第二类用语为什么较第一类来得困难的原因了。
上面举的两个例子,其实都算是比较容易掌握的条款,有些英文合约里将 "thereof"、"the same"等字眼大量运用在各种不同的地方,究竟代表什么意义,除了细心推敲上下文,灵活思考该合约所要规范的法律逻辑关系外,恐怕还得靠读者累积大量的英文合约处理经验,以及平时一般英语分析能力的加强,才有办法得心应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