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保证自费留学当事人利益的四项规定
日期:2010-07-08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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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保证自费留学当事人利益的四项规定
为保护自费留学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关规定确定了备用金管理制度。
(一)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将备用金存人指定国有银行中该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账户。
(二)该备用金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实行监管。未经监管部门的共同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三)备用金及其利息归中介服务机构所有,但不得用于中介机构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损害赔偿以外的其他用途。若中介服务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合并,其备用金及其利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的法律处置。
(四)若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行政罚款、罚金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提出暂时动用备用金及其利息的申请(并附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处罚通知书、判决书复印件),但必须在2个月内补足备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