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4年经济法专业课考研复试试题(回忆版)
日期:2014-04-27 10:33

(单词翻译:单击)

一、论述:

1.经济法产生的动因。

二、案例分析
案情:
原告:喻玉虎,郑瑞金、郑文明、叶中华
被告:夏立新
原告喻玉虎,郑瑞金、郑文明、叶中华于被告夏立新及杨成龙于1998年9月5日签署五进市远东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章程,约定由各人以现金出资8.33万元,成立五进市远东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各发起人均未实际出资,在虚假验资后进行工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中,载明了出资者即股东为上述六人,后推举被告夏立新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00年10月8日,常州市五进工商行政管理局横林工商所在发现该公司注册资金未到帐后,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于2000年11月8日内补足注册资金。后仅被告夏立新于2000年11月6日补交了应交金额,各原告一直未按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金额出资。在经营过
程中,原告于被告之间发生种种矛盾,被告夏立新未能按章程召集股东大会,亦未向各股东公布公司财务状况和分配方案,200年度未向工商管理机关申报年检。四原告以公司成立两年来,被告未履行召开股东大会、公布公司财务状况和分配方案义务,而且不履行向工商机关申报年检的职责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召开股东大会、公布公司财务状况和分配方案义务,向工商机关申报年检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夏立新辩称:五进市远东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成立时就为虚假出资,为此,2000年10月8日,常州市五进工商行政管理局横林工商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各股东于2000年11月8日前补足注册资金,后仅本人于2000年11月6日补交了应交金额,原告所称以实物出资指以车辆出资,但车辆过户至公司名下后又以公司名义发包给各原告经营,是公司的经营方式,而非出资方式,故各原告未履行出资义务,不能享有知情权利。本案涉及四个问题,请予以分析。

三、论述公司章程的性质。

四、金融监管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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